河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3-11-21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财〔2013〕8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河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批的权限及报账基本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学校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

第五条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校的在职正式职工,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的教职工均应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务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六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教职工或委托财务处发给职工。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有新增工作人员时,应及时通知职工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手续。

第八条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办理离退休、辞职时,应及时办理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所有公务支出报销完毕后,财务处在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将公务卡信息进行注销,并及时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将公务卡变更情况报告财政部门与银联,同时根据代理银行规程将职工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免公务卡免年费等特殊优惠,财政部门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如果不准备继续使用,可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及财政厅、代理银行相关规定与代理银行商定。

第十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恶意透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推行公务卡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受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预借现金业务。

第十三条教职工办理公务支出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原规定低于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原规定超过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必须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实行现金结算的范围,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最后免息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刷卡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消费交易凭条丢失的,持卡人应书面说明消费交易凭条不慎丢失,并注明丢失消费交易凭条的公务消费发生的准确时间、金额。

第十八条在报销环节,财务处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九条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财务处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只能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教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但应要求商户出具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证明。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在报销时,报账人要书面说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还应提供商户出具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实行集中报账制度,财务处日常报账时不受理该类业务,该类业务集中在每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办理。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属于非正常现金支付,除履行正常的报销审批手续外,还需履行非正常支付现金审批手续。

(一)在不突破财政厅规定的现金提取额度的前提下,单笔非正常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单笔金额较大的,由财务处通报、会商审计处和纪委后审批。

(二)若现金支付业务过多,预计会突破财政厅规定的现金提取额度时,学校将暂停非正常现金支付业务的报账,优先保证正常的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寒暑假期间,财务处将在集中时段办理公务支出的报销还款手续,教职工通过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也可由经办人先行垫付资金还款,待开学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的支付结算,非河南省级财政拨入的科研经费、代管经费等也适用本办法,非省级财政资金报销时由学校基本账户划转还款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高校 公务卡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

河南工业大学 财务处